搜索
湖南出台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
日期:2024-06-12 10:10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郑旋

湖南日报6月11日讯(全媒体记者 郑旋)根据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通知,6月9日起,《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民办中小学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以下简称“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和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

民办中小学为学生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可以收取学费;为在校学生提供住宿的,可以收取住宿费;在学生及其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者代办服务)的,可以收取服务性收费或者代收费。民办中小学不得收取前款规定三大类收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规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可在不超过定价部门核定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自主制定。民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我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民办中小学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照我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公示,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年。

对于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等12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

据介绍,相比此前执行的《湖南省民办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新的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民办中小学分类与职能职责,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旨在更好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民办中小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一)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标准;

(二)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者幅度收费;

(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

(四)跨学期预收费用或者违反价格调整程序、调整周期规定;

(五)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择校费等费用;

(六)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者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向学生收费,捆绑收费;

(八)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其家长购买指定的教学产品(包括教学软硬件)或者资料;

(九)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十)未按照规定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或者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信息内容与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一致;

(十一)未按照规定执行退费政策;

(十二)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一审:谢振华 二审:余画 三审:鲁红)

分享到微信
新鲜资讯
关注华声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