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改动
适用范围调整为“小微型客车”
目前,国家层面缺乏汽车租赁的专门法律法规,仅有北京、上海、重庆、山西等部分省市制定了汽车租赁地方性规章。
6月1日-14日,交通部曾就《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对意见建议的筛选、采纳,《指导意见》做出了四项重要改动。首先,政策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汽车租赁业”变更为“小微型客车租赁”。
上海同济大学可持续发展与管理研究所所长诸大建在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小微型客车既区别于大中型客车,又不同于小微型货车,基于不同类型汽车租赁在管理和服务上的差别,《指导意见》将适用范围特别限定在小微型客车。”
其次,《指导意见》增加了“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的表述;充实了小微型客车租赁反恐防范相关要求,增加“维护公共安全”、“按要求采集和报送有关信息”等内容。在押金管理方面,意见还增加了“鼓励分时租赁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的表述。
在城市交通专家徐康明看来,从国家层面发布租赁汽车发展政策,有利于完善整个地面交通服务的政策体系,有利于推动汽车租赁发展走上新台阶。
资料图:某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网点。郑莹莹 摄
>>聚焦分时租赁
发展规模要适度 投放量“因城施策”
作为一种新型小微客车租赁模式,《指导意见》在鼓励分时租赁(俗称汽车共享)发展上着墨颇多。《指导意见》认为,分时租赁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城市私人小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趋势以及对道路和停车资源的占用。
与公共汽车、地铁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出行方式相比,分时租赁仍然是一种非集约化的出行方式,未来,要不要对分时租赁进行总量控制?
交通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车辆投放机制应当考虑大中小城市的不同特点,对于城市道路资源紧张、环境约束趋紧的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特大城市,其车辆投放规模应与中小城市有所差别。
“分时租赁汽车的发展规模必须适度。”徐康明对中新网记者表示,分时租赁汽车与其他集约化的公共交通方式形成良性组合,才能有助于减少私人小汽车的拥有和使用,以及提升整体客运体系的效率。
诸大建也持有相同观点,他认为分时租赁要发展、但不能太火爆。虽依托于共享思维,但分时租赁的基本属性还是汽车租赁,在城市交通体系中不具有优先级别,只是私人拥有小汽车的一种替代。“行业规模、发放牌照、停车点等方面都要有所控制,不能简单把分时租赁作为一种产品或经济,须和整个城市交通体系相结合。”
加强身份查验 持护照或也能开共享汽车
企业经营风险高,是目前共享汽车、乃至整个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租赁车辆价值较高,租赁期间企业对车辆控制难度大,同时社会和行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车辆被盗、承租人恶意骗租等情况时有发生。
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进行查验,将有关信息在车辆租赁合同中记录,并载明所有驾驶人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信息。
承租人是个人的,应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和驾驶证原件;承租人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登记证件,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不符合要求、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应提供小微型客车租赁服务。
记者在某共享汽车APP上体验发现,用户想要租车均需上传和填写个人信息,上传居民身份证正反面、机动车驾驶证正副两页;同时还要填写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该软件除了支持中国居民身份证查验外,还支持港澳台居民的身份认证及租车。
对于持中国或外籍护照等其他有效证件的群体,能否使用共享汽车呢?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公路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浩告诉记者,《指导意见》所指的有效证件当然包括护照,但由于各类证件分属不同管理部门,所以,还要看相关部门是否对外开放查验功能,以及企业是否开通对这一证件的使用,“使用护照和中国认可的驾驶证来使用共享汽车,不是没有可能。”
另一方面,企业间信用信息共享对防范经营风险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和风险。王浩建议,“对于骗租、失信的承租人应尽快建立‘黑名单’,保障分时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破解“停车难” 探索城市路内停车费优惠
使用过共享汽车的消费者都有体会,与预订、付费环节的方便快捷相比,停车难、取还车不便的尴尬尤为突出,甚至让消费体验大打折扣,“随取随还”该如何实现?
对此,《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城市商业中心、政务中心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探索通过优惠城市路内停车费等措施,推动租赁车辆在依法划设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拥堵、不影响其他社会车辆停放的情况下,提高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和租赁车辆使用便利度。
据了解,目前已有部分城市开展积极探索,通过企业与当地政府签订协议,只需每年缴纳固定费用,其车辆即可在市区内合法划设的路内免费停放。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明确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开展分时租赁,并按照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在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和建设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采用信用模式 优质客户或免押金
在监管方式上,《指导意见》多次提到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针对分时租赁,鼓励经营者采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对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的整体市场,提出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
当前,多数共享汽车企业都对租赁服务收取500元左右的押金。而在王浩看来,“这与共享单车收取押金的概念不太一样”,由于汽车价值、企业运营成本都相对较高,共享汽车押金累积的金融风险比共享单车小很多,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降低车辆剐蹭、不交罚单等使用风险。
记者好奇的是,如果用信用模式代替押金管理,会是怎样的呈现方式?
“事实上,有些企业已在探索类似规则。比如,根据个人信息补充程度、消费历史等将用户划分为不同级别,等级高的金卡、银卡用户就可免押金租车。”王浩强调,信用模式一定要以信息共享为基础,这包括了政企间、企业间等多主体的信用信息共享,通过信用评分,优质用户可享受低押金、甚至免押金租用共享汽车的差别化服务。
但从经营企业角度讲,即使是1000元的押金也抵不过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因此,《指导意见》鼓励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积极合作,开发与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相适应的保险产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也能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种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