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11月12日讯(通讯员 蒙美蓉)11月11日,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余某新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社会影响较大,部分省、县人大代表、机关单位干部职工、人民群众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新利用担任南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分管该局水政监察大队的职务便利,收受吴某贿赂,包括黑色华为保时捷MateRS型手机一台、福特锐界越野车购车款人民币34388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353580元。余某新采取通风报信、违规执法等方式为吴某非法采砂提供关照和帮助,向吴某泄露工作秘密,通过打“打暗语”等方式向吴某通风报信,多次帮助吴某逃避水政执法部门的抓捕,在明知吴某是幕后老板且多次让下属“顶包”的方式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没有将吴某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吴某在余某新的庇护下伙同他人非法盗采砂石共计13.4万余吨,经鉴定,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20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被告人余某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新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因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该案认真评议后择期公开宣判。
【案后寄语】
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宪法、法律的一切规定,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应严格遵守法制原则、服务原则、国家利益原则、保密原则、清廉原则等职业道德原则。温家宝总理曾强调,我们的政府是人民政府,我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人民公仆,必须严格要求,戒骄戒躁,谦恭自处。要清廉,公生明,廉生威。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不以权谋私、贪赃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