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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好“明、实、严、深”四字诀 织密医疗机构合同管控网
日期:2022-10-17 11:36   来源:华声 • 经济   作者:胡婷定 伍玲   编辑:谭云涛

  华声在线10月17日讯(通讯员 胡婷定 伍玲)合同管理已成为当前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湘潭市中医医院按照全省“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合同管理规范年活动”的决策部署,结合自身特点,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建立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医院合同管理制度为主抓手,打造“明、实、严、深”四大特点的管控闭环,大幅提升合同管理规范化水平,助力医院高质量发展。

  坚持“明”字为先,抓合同起草前的准备工作。我院秉持“磨刀不误砍柴工”的理念,扎实开展合同起草前的前期工作,尽量做到“知己知彼”。一是弄明合同事项对医院的各方面影响。在申购部门提出采购意愿后(鉴于我院的合同绝大部分为采购合同,故全文围绕此类合同进行论述),由分管院领导牵头,组织申购部门、采购部门、财务部门等进行会商,就该事项实施的资金需求、人员要求、配套条件、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进行分析并形成研判意见,若事项比较重大,则提交院党委会甚至职代会研究决策。二是弄明潜在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以采购部门牵头,就合同事项开展市场调查,重点对主要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服务类别型号、价格水平、性能优劣、品牌信誉等进行调查研究,形成未来合作伙伴的大致“画像”。三是弄明产品服务的最优采购方式。医院依规成立的招标采购机构,在前期内部研究和外部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政策要求、习惯做法、供需状况等要素,商定综合效益最优的采购方式并组织具体实施。

  坚持“实”字为要,抓合同签署时的把关工作。合同签署过程的环节较多、关系重大,我院力求每一步都走稳、走扎实,做到压实责任、环环相扣、层层把关。一是合同谈判要谈实。经过前期工作产生备选供货商后,我院以采购金额3万、10万为界限,组建由不同人员构成的专门谈判小组开展商务洽谈。谈判重点包括核实供货商资质,一般以“合理低价”确定供货商,敲定合同核心价格、质量方面条款,等等。二是合同文本要写实。我院一般以合同示范文本为底板,结合谈判确定的关键事项进行修改后,形成双方或几方签署的合同文本。在合同文本拟定时,除了对供货商的供货时间质量、质保维保要求、违约具体责任等内容一一明确到位,我院坚持安全至上,专门还增加了“安全条款”,涵盖了设备安装使用、基建施工维修等方面的安全责任。三是合同审签要落实。合同正式签署前,我院要求按照采购金额3万、10万、30万为界限制定的审签流程,实行审核、会签,达到分类审签、层层负责、集体把关的目的。如已拟定的30万以上合同,将经历院审计科、分管院领导、法治科(法律顾问)、总会计师和院长的多层审核把关。

  坚持“严”字为本,抓合同执行中的监管工作。合同正式签署后的执行阶段,关键在于合同的规定内容和实际操作相符合、“一张皮”。为此,我院突出“严”字当头抓执行。一是严格收货验货。对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由采购部门牵头紧盯供货及相关事项进度,督促供货商按时按节点履约;同时,认认真真地查验货物(工程)的数量、品牌、规格、质量及安装,与合同内容保持一致。二是严格问题处置。合同特别是工程建设类合同,在执行中可能出现此前未明确的新情况,比如工程量的增补、矛盾纠纷等,我院要求承办部门能解决的必须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提请高位协调解决,杜绝敷衍塞责、拖拉扯皮的现象。三是严格全程监督。承办部门依照制度执行合同、建立台账,院纪检监察室、法治科、审计科全过程监督合同执行情况,适时进行检查或抽查,压实承办部门的工作责任。四是严格追责问效。监督中一旦发现合同未按约定执行,将督促承办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属于自身方面的问题,责成作出整改补救,并给予相关人员批评教育甚至更严重处分;属于供货商方面的问题,除督促整改外还将追偿相应损失,情况严重的将终止合同、提请诉讼。

  坚持“深”字为补,抓合同履毕后的拓展工作。医院合同签署是接连不断的,合同管理规范化也是如此。我院注重做好每个合同尤其是重大合同履毕后的“后半篇文章”,使之与后续合同管理保持有机联系,逐步打造医院合同管理的全闭环。一是进行档案深入利用。将合同档案作为重要资源认真对待、加以利用。不仅注重合同档案的汇总、分类、保管、入档及保密,更注重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深入挖掘利用,不断发挥原有合同档案可借鉴、可复制、可提醒、可警示的功能作用。二是作出绩效深刻评价。对于已履毕合同尤其是重大合同,依托承办部门的自查报告、纪监等部门的检查报告,借力专家团队开展绩效评价,找出本合同管理的亮点和不足,供今后修订制度和完善流程所用。同时,也逐步建立起了优质供应商库。三是给予模板深度修订。合同履毕后很有意义的一件事是,依据该合同管理中的心得体会、绩效评价的分析结果,本着“少走弯路”“越来越好”理念,我们对同类合同示范文本作出深度修改,提高下轮合同签署、执行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一审:罗江龙 二审:刘乐 三审: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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