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洪灾受损,纳税人可获税费减免
日期:2024-07-15 09:12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王亮 田睿
湖南日报7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王亮 通讯员 田睿)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获悉,如因洪涝灾害造成损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目前,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已设立专岗专线,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增值税方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自然灾害中,受损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所得税方面,保险公司的赔偿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弥补完还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其他方面,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方面,纳税人缴费人可享受相应税费减免。用人单位及纳税人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等业务。
(一审:龙晓龙 二审:邓望军 三审:蒋玉青)
分享到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