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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广东省分公司以案说险 | 消费者“变更电话、地址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有多重要?
日期:2024-09-29 17:08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W女士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200万元的自驾车意外保险,保单缴费期限为五年。投保时W女士填写了手机号码,没填写固定电话,联络地址也不够详细。投保前两年,W女士通过保险公司定期发送的缴费短信提示按时缴费。投保第三年时,W女士修改了手机号码及联络地址,但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导致续期缴费提示短信及保单服务人员无法联系到投保人本人,W女士也因未收到缴费短信提示,导致保单未及时缴费而停效。直到2021年W女士才无意中想起这份保险合同,便向保险公司申请恢复保单效力,但因保单停效时间已超过两年,所以无法恢复合同效力,只能退还保单现金价值,造成一定的损失。

  案例点评:

  W女士如果能在变更联系电话及住址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就不会导致保单停效、终止,最后只能退回现金价值,又或者W女士能在保单停效期间尽早发现,补缴保费,不让保单失去效力,也不至于损失太多。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消费提示:

  人保寿险广东分公司温馨提示每一位消费者: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在保险合同的订立期间,如本人联系方式发生了变化,请务必在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便保险公司后续提供更好的保单服务。


(一审:杨露 二审:邓望军 三审: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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