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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一男子非法销售法院查封房产获刑一年
日期:2020-11-17 21:51   来源:华声 • 经济   作者:王球   编辑:欧阳锟

  华声在线11月17日讯(通讯员 王球)近日,桂阳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依法判处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华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 年 5 月 15 日,桂阳法院依法查封了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陈某华)位于桂阳县城某小区的68套房产,后因郴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提出异议。2018 年 4 月 15 日,桂阳法院经审查后依法解封了其中的 19 套房产, 对剩余 49 套房产继续予以查封。

  被告人陈某华在明知该 49 套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依然签订合同将查封的49 套房产出卖给业主收取购房业主预付款,现被出售的49套查封的房产大部分业主已入住。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华非法销售人民法院查封的房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陈某华经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到桂阳县公安局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华具有上述量刑情节,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藏匿、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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