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9月11日讯 近日,桂阳县公安局又抓获一名出售银行卡的嫌疑人李某,并以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将其刑事拘留。据统计,自今年7月1日全市公安机关开展“百日攻坚”行动以来,桂阳县公安局共抓获以出租、出售银行卡方式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的嫌疑人52人,其中刑事拘留45人,逮捕42人。
案例一:出租银行卡被刑拘
8月8日,桂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反电诈突击队经工作发现并抓获涉嫌电信诈骗的嫌疑人汪某、何某杰、何某及何某华。经讯问,汪某、何某华、何某在何某杰的介绍下,分别将自己办理和从他人处收购的银行卡以出租的形式交由何某杰,以此牟利。目前,此四人均被刑事拘留。
案例二:出售银行卡被刑拘
8月16日,桂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经工作得知谢某涉嫌参与电信诈骗且已潜逃。次日,民警根据分析研判结果,赴广州将其抓获。经讯问,谢某对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和从他人处收购来的7张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谢某已被刑事拘留。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发案数、被骗金额也呈现出较快增长态势。为将黑钱洗白,诈骗分子往往会在得手后将赃款拆分到数个乃至数十个上百个二级、三级账户,以层层转账的方式增加案件侦办难度,以逃避打击。
然随着手机卡、银行卡等办理实名制、人像采集等越来越规范的操作,骗子已无法再用无主之卡实施网络诈骗行为。为此,他们转而以租赁、购买他人银行卡“四件套”(即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的形式收集银行账号,继续为洗钱做准备。作为普通公民,或许你认为出租或者出售银行卡对自己没有多大影响,亦或许认为该行为已经违法,却不知道能构成犯罪,所以在几百元的金钱吸引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今天,小编明确告诉你:无论是出售、出租还是出借银行卡、电话卡,只要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洗黑钱”,都涉嫌违法犯罪!
以案说法
以上两个案例中,汪某、何某等5人无论是自己办银行卡,还是从别人处收购银行卡,其卡最终都以出租或出售的方式交由他人从事电信诈骗等非法活动。说直白点,就是诈骗人“洗黑钱”需要这些实名的电话卡和银行卡,而出租、出售银行卡的人满足了诈骗人员的要求,帮他们完成了诈骗行为。该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87条第二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11月1日,最高法、最高检对该条罪名进行了司法解释(详请阅读“两高《解释》令互联网江湖闻风丧胆,如果读不懂这个新规,一不小心就犯罪了”),针对当前网络犯罪的态势,进一步明确了犯罪主体,降低了入罪门槛,减少了取证难度,对网络犯罪“全链条”的惩治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安警示电信诈骗违法行为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已经到了人人喊打的地步。根据银行卡、手机卡实名制的特点确定卡主身份只是分分钟的事情,随着破案技术的发展,公安将卡主抓获归案也不是难事。接下来,桂阳公安将从大力维护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进一步加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所以,请广大群众千万不要将银行卡、手机卡等出租、出售给他人,更不要参与任何涉嫌网络诈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奉劝已经将银行卡出租、出售给他人的群众尽快到公安机关自首,争取宽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