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7月20日讯(通讯员 刘小武 肖容)7月17日,桂阳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郑某祥、郑某明、郑某妹、王某女寻衅滋事罪一案。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祥、郑某明、郑某妹、王某女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66年桂阳县方元公社观山大队白水冲生产队与相邻的方元公社关口大队杨柳凤生产队就山岭权属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桂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67)法民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玄公岭”属白水冲生产队架木村,“凤家岭”、“光艮岭”属杨柳凤生产队及与“玄公岭”之间的界限。至2004年时,架木弯组又提出上述山岭与杨柳凤组存在权属纠纷,后经桂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书、桂阳县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67)法民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1984年3月30日,桂阳县方元公社岩口林场(即现在的方元林场)分别与架木湾生产队、杨柳凤生产队签订《协议书》,借“玄公岭”、“凤家岭”、“光艮岭”、“满崽岭”等山岭造林,期限至2024年3月31日止,并成立了“丰家岭”分场进行经营管理。2004年12月1日,方元林场与李某华、曹某金、李某高签订《丰家岭分场一次性转让合同书》,将丰家岭分场所承租村组(包括架木弯组)的合同面积内的林木和房屋的管理、经营权(2024年3月31日止)作价转让给了李某华等人。
2017年,李某华等人办理了采伐证对承包山岭内的林木进行砍伐时,被告人郑某祥等人以李某华等人与方元林场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为由,多次组织村民阻扰李某华等人砍伐及运输作业。后经方元镇政府组织调解、协商,李某华等承办人暂停砍伐及运树,郑某祥等人则同意通过法律途经解决,并提起了确认李某华等人与方元林场签订的转让合同无效的民事诉讼。后该案经桂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李某华等人签订的合同属有效合同,驳回了架木弯组的诉讼请求,2018年11月22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郑某祥仍多次纠集被告人郑某明、郑某妹、王某女等人,以“法院判决就要法院来执行、来划界,否则就不算”等无端理由,采取口角威胁、挖断山路、拖拽树木、身体挡车等方式,多次在桂阳县方元镇丰家岭分场阻扰被害人李某高、李某华等人伐木、拖运树木,严重影响李某华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
庭审中,法庭主持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告人郑某祥、郑某明、郑某妹、王某女作了最后陈述。鉴于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