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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儿改嫁进村主张土地补偿款遭拒 无奈诉至法院获支持
日期:2020-06-10 20:28   来源:华声 • 经济   作者:陈娟 黄进东   编辑:陈实

  华声在线6月10日讯(通讯员 陈娟 黄进东)一外地女子雷某携带幼儿改嫁给桂阳县某村村民徐某,同时将户口迁至该村,然而该村委会在制定土地补偿款安置分配方案时,以母子二人的户籍迁入本村时间的问题,将母子二人的份额予以排除,母子二人主张分配权遭拒后,以该村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近日,桂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2018年1月,桂阳县某村集体所有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确定可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2018年7月份,原告雷某带着年幼的儿子李某嫁给该村村民徐某,同时将二人户籍迁入村集体。2019年1月,因此前土地征收而获得补偿款500余万元已到村组集体账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可分得近4.2万元土地补偿款。其后该村召开村民大会,明确了本村土地补偿款分配基本原则:“村民户口在本组的可分配,签订土地补偿合同日期前结婚的女方可以分钱,签订土地补偿合同日期后再结婚的女方不可以分钱”。该村以原告雷某嫁给本村村民徐某的时间晚于签订土地补偿合同的时间,不符合本村所确定的分配原则,不予分配。遂在后续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时,雷某与其儿子李某的份额被排除在外,雷某主张分配权未果,遂以该村为被告诉讼至法院请求公正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原告雷某与该村村民徐某于2018年7月登记结婚,并将雷某与其儿子李某户籍迁入该村,其已经具备了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在此之后,该村才确定土地补偿款安置分配方案,故原告雷某与其儿子李某应享有与该村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待遇。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雷某、李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当事人均表示服判。目前,此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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