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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化纠纷 握手言和止纷争
2020-09-07 11:04   来源:华声 • 经济  作者:刘典武 张艳芳 周韵竹 编辑:欧阳锟

  华声在线9月7日讯(通讯员 刘典武 张艳芳 周韵竹)近日,桂阳法院民二庭庭长刘典武负责的诉前调解小组当天接到诉前调解案件后,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并部分履行完毕。高效便捷的诉前调解机制,减少了诉讼成本,实现案结事了,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交口称赞。

  6月13日,刘某(女)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与左转弯的严某(男)驾驶具有车牌号的普通摩托车(未购买交强险)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主要责任,严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一直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服务中心翻阅诉讼材料后向刘某出具诉前调解意向书,经征询刘某同意,将诉前调解案件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分配给民二庭庭长刘典武负责的诉前调解小组。

  诉前调解小组成员翻阅诉讼材料后,依靠多年的审判经验认为,该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的原因在于双方当事人就未购买交强险需承担何种法律后果,以及交强险分项限额认识理解不足的问题。对此,诉前调解小组成员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迅速与刘某沟通,经书记员多方引导后,刘某登录微信“多元调解”小程序,与调解员进行线上视频调解。在征得刘某同意后,随即电话联系严某。严某表示愿意马上赶到法院与刘某进行调解。

  严某到后,调解小组成员立即与严某单独进行了交流,严某表示内心很不服气,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只承担次要责任,而刘某承担主要责任,为何刘某还向严某要求赔偿,且刘某主张的赔偿数额并没有进行责任划分。对于刘某来说,刘某认为严某没有购买交强险理应赔偿,对交强险限额需分项亦不能理解。

  对此,调解小组成员本着只有坚持依法调解,贯彻“谁执法、谁普法”精神,才能促进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信任的理念,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判指引和已判决、调解的相关案例,对双方违反交通法规以及未购买交强险予以批评教育。经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借助刘某委托的法律工作者参与调解,一项项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损失等费用进行核算。最后,双方针对核算的数额以及责任划分达成一致意见。严某提出其没有经济能力,经刘某同意,严某当天部分履行赔偿款项,就剩余赔偿款项承诺于年前支付完毕。

  为避免诉累,刘某申请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调解小组成员立即将该案调解材料直接导入诉讼立案系统,指引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并由承办法官立即出具调解文书。一场历时几月的纷争就此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据悉,桂阳法院诉前调解小组成立以来,坚持以案结事了为导向,以依法调解为核心,以多元化解为主线,以能力建设为抓手,从源头上主动预防和减少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以诉前调解为主抓手,切实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努力实现法院诉讼平台与非诉调解平台的无缝对接,有效降低人民群众的诉讼成本,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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